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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西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87号

被告人西某某,男 ,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租房(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被告人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晚,被告人西某某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喜洋洋”饭店吃晚饭,期间饮用6、7瓶“大富豪”牌啤酒。2020年9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西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9**** ”的小型轿车,沿金贤路、金厍路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金厍路838号苏州布莱凯特有限公司门口处,因欲进入厂内与当班保安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西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西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吹气和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西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界承

检察官助理 李逸凡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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