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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西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西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92********,汉族,大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市**镇人,临沂**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区**号公寓楼**室。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时12分许,被告人西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江淮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区**路**道交汇处北****宾馆停车场时,因停车问题与孟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西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西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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