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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西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西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5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安多县,在本市住娘热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4日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西某某与被害人旦某某因小孩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后在本市娘热乡城福苑**栋**单元**楼普某某家中,西某某用普某某家中桌子上吃肉的刀子,将被害人旦某某的脸部手部等砍伤。经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旦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云丹加措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一证通一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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