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昌都洛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西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321979********,藏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洛隆县卫建委**,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洛隆县,住洛隆县共建路**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由洛隆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洛隆县教育局采购音乐器材,期间被告人西某某任洛隆县教育局**,被告人西某某在未向县政府请示、未经县教育局班子研究的情况下违规招标,私自确定安徽**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为采购公司。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西某某授权原洛隆县教育局财务室工作人员江某某与安徽**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共计62.37万元的采购合同,购买电子琴、口风琴、口琴、手风琴等音乐器材,同年4月25日,县教育局财务室把采购款62.37万元转给安徽**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专户。
经洛隆县发改委认定:该批音乐器材中电子琴、口风琴、手风琴当时市场零售价共计15.444万元(因口琴实物无法体现标的物品牌等参数,故此无法鉴定),减去无法鉴定的口琴计0.81万元,洛隆县教育局签订的采购合同价格为62.37万元,高出市场价格46.1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口琴一个;电子琴一台;手风琴一台;
口风琴一台。
2.书证:洛隆县纪委监委提供的初核报告,洛隆县纪委监委立案决定书,洛隆县纪委监委提供的审查调查报告,洛隆县纪委监委提供的审理报告,安徽**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江某某、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洛隆县发改委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6.116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西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在移送我院之前,已挽回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罗松土登
2020年3月9日
1.被告人西某某现在洛隆县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共计346页。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