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08021984********,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个体。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2月29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20分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路**广场**楼**授权体验店内,被告人西某某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店内边柜上的华为Mate30pr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1819****;
2、刑事侦查卷宗1册,随案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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