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96********,维吾尔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镇**路**号院**号。2020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8时许,被告人西某某窜至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66号附1101号过道处,扒窃被害人汪某某放在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的一部苹果6S手机。汪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
2020年3月7日晚,警察在成都市锦江区**乡**期**栋**号,抓获西某某,赃物未能追回,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红旗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西某某联系电话:1888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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