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西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6197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察雅县,住本市城关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0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03时20分许,被告人西某某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藏DP****号车沿娘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向阳菜市场”门前路段处时被酒驾夜间检查组当场查获,民警对西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第一次结果为:113mg/100ml,第二次结果为:94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依法将其带到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所抽取的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血液样品中的乙醇浓度含量为13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主要证明:本案被告人西某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藏DP****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西某某,被告人西某某的准驾车型为A2;因被告人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9年10月31日对被告人西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西某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主要证明:(2019年0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西某某去色拉林卡参加亲戚小孩的婚礼,在那里喝了一点红酒,待至次日凌晨02时许,驾驶藏DP****号车从色拉林卡出发送两个亲戚到汽车五队,沿娘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向阳菜市场”被执勤交警查获。);3.鉴定意见(主要证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西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从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2.95mg/100ml的事实;4.指认笔录(主要证明:2019年08月13日,被告人西某某对其饮酒场所及饮酒种类进行了指认,其饮酒现场为色拉林卡内的一个包间,芒康红酒是其所喝酒的品种);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西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95mg/100ml。被告人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西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静
洛桑旦增
2020年08月26日
附:被告人西某某现住本市城关区**乡**村**组,联系方式1363894****,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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