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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要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捕前住址同上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9日、2019年7月26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要某某驾驶京******号轻型厢式货车载董某某、苏某某沿京藏高速公路西藏方向行驶至131KM+464M处,因被告人要某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车辆发生追撞,造成乘车人董某某、苏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张家口支队怀来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认定:要某某驾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关于要某某交通肇事案的情况说明、关于要某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补充说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协议书、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要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宗凡

书记员:王永忠

2019年109

附:

1、被告人要某某现羁押在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4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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