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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要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4时许,被告人要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尉氏县大桥乡要庄社区33号楼1单元门洞时,被工业所出警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经检验被告人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前科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要某某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要某某驾驶车辆信息情况;血样提取确认表证明被告人提取血样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3、被告人陈述:被告人要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乙醇含量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林建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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