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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要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要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要某甲饮酒无证驾驶无牌嘉陵125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汇通路华益巷华美小区门口时,与由西往东右转弯往南要某乙驾驶的晋K****8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酒精呼气检测,要某甲口腔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2019年4月29日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送检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91.6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2019年5月17日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要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某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飞

检察官助理:刘娟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要某甲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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