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6月11日被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日,并处罚款4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执行行政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50分许,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要某甲家,被告人要某甲因琐事用铁管、铁锨将被害人张某某、尹某某打伤,将张某某冀F6****汽车砸毁。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尹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冀F6****汽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信、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要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文春
检察官: 周 茜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要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5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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