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覃万秋,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街道**村。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万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覃万秋在经营海**有限公司、海口龙华**维修厂期间,使用名为陆某某的假身份信息在签订借款合同、折叠式输送带制作安装合同等时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54433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覃万秋借助经营**有限公司,使用名为陆某某的假身份信息在海口市秀英区**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三份借款单,陆续分多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98130元。覃万秋拒不归还钱款,于2019年7月潜逃外地,并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
二、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覃万秋借助经营**有限公司,使用名为陆某某的假身份信息在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82号海胜天汽车漆调色中心以购买油漆等材料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810元。覃万秋拒不归还钱款,于2019年7月潜逃外地,并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
三、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覃万秋借助经营海口**维修厂,使用名为陆某某的假身份信息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了一份折叠式输送带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维修费用为39800元人民币,黄某某预先支付给覃万秋维修费19999元人民币,尔后覃万秋并未将木片机归还黄某某,而是将木片机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鉴定,山东鲁钢机械ZP1250价值人民币220392元。覃万秋既不归还木片机,又不还钱,于2019年7月潜逃外地,并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
四、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覃万秋借助经营海口**维修厂,使用名为陆某某的假身份信息以人民币98000元为由收购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乙二辆报废的重型自御车。尔后覃万秋将其中一辆车厢切割,另一辆车厢改装后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覃万秋既不归还车辆,又不支付钱款,于2019年7月潜逃外地,并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
2020年1月17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肇庆市将覃万秋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折叠式输送带制作安装合同、借款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覃万秋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万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万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4433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万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万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一敏
检察官助理:师宝山
书 记 员:陈彦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覃万秋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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