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覃作证,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乡**村**号。2002年5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3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作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8日4时15分许,被告人覃作证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餐厅,使用螺丝刀等工具撬开玻璃门进入餐厅内,盗得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一批香烟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玉溪软盒香烟1.5条、双喜硬盒香烟0.5条共价值人民币385元。
2019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覃作证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社区**区**座**号别墅被害人朱某某的住处,用铁撬等工具撬开该别墅厨房的纱窗并进入别墅,盗得手机1部及首饰10件后逃离现场。2019月1月25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广场抓获被告人覃作证,并于次日缴回被盗的其中9件首饰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缴回的9件首饰共价值人民币3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骆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覃作证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作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作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汪 玲
检察官助理:李伟泉
附:
1.被告人覃作证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七份;
4.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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