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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军、王某乙等26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覃军(绰号军哥),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1********,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强奸罪、诈骗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1998年5月18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1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9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覃军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林安贵(绰号老鬼、林老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街**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4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9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林安贵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覃瑞(绰号小瑞),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5********,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城西街道州建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9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覃瑞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杨松,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小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9日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杨松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杨星德(绰号老外),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9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杨星德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何开雨(绰号何夕),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5********,苗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9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何开雨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宋辉辉(绰号宋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0********,苗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宋辉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张吉亚(曾用名张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9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张吉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肖军军(绰号军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9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肖军军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吴波(绰号小波),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5********,苗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9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吴波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杨建平(绰号麻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爆破公司驾驶员,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26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1月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杨建平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陈玉忠(绰号小玉忠、铁脑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厂**家属区**房。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陈玉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罗洪福(曾用名易洪福、绰号老洪),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9月28日取保候审,2015年9月27日因判决生效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冬),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街**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谭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甲(绰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台江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7年7月8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0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9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黔东南**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9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王某乙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9********,苗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019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武某某(绰号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9********,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凯里**局**,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0********,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汕头潮阳**公司黔东南**公司工作人员,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绰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6日因发现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凯里市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军、王某乙、付某某、段某甲、武某某、龙某甲、林安贵、覃瑞、杨松等26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9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覃军争强斗狠、为非作恶,累有恶名。1998年5月18日,覃军因犯强奸罪、诈骗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与同在凯里监狱服刑的被告人林安贵、谭某甲、欧某甲、金某乙(另案处理)相识、互有照应。期间,覃军又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欧阳某某相识。2011年5月20日,覃军刑满释放,被告人林安贵、覃瑞、杨松、杨建平到凯里监狱门口迎接。2011年11月,覃军按照欧阳某某在监狱中的交待到台江追债。覃军发现替人追债有利可图,2012年开始,覃军将金某乙、覃瑞、焦某甲(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充当“地下执法队”为王某丙(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追债并从中渔利。为便于人员纠集行动,2013年10月11日,覃军以金某乙的名义在凯里市永乐路成立“永顺家常菜馆”,并以此为据点,先后吸纳林安贵、杨松、杨某甲等人加入,扩充势力、累积恶名。被告人付某某、段某甲、武某某、龙某甲获悉覃军等人的“名气”后,先后委托覃军帮其追讨高利贷债务。期间,覃军得知被告人王某乙负责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黔东南**公司(以下简称“**黔东南分公司”)放出的巨额高利贷未能收回,便与王某乙商量让他帮忙追债,王某乙为覃军提供债务人的家庭住址、借款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借助覃军的势力追讨放出后不敢通过法律渠道追讨的高利贷债务。覃军以全权处理王某乙的债务为由、以**黔东南分公司“覃总”自居,插手管理曹某某的都匀平塘铁皮石斛基地及凯里市**运输公司,渗透并控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被害人宋某甲、罗某甲、黄某某投资运营的凯里时代城小区的配套工程建设及商业体。以时代城为据点,安排被告人杨某甲、林安贵、覃瑞、何开雨、杨星德、张吉亚、宋辉辉、肖军军、谭某乙等人设卡收费,以此豢养组织成员、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和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过年过节聚餐分桌、分级别吃饭、发送烟酒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由此逐渐形成了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林安贵、覃瑞、杨松为骨干成员,何开雨、杨星德、张吉亚、宋辉辉、肖军军、杨建平、吴波、杨某甲、罗洪福、陈玉忠为积极参加者,谭某甲、廖某某、金某甲、刘某甲、王某甲、谭某乙、欧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增强组织的严密性,该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覃军统一安排指挥,再由骨干成员组织成员实施”、“做事听安排,做得不好被打骂”、“不能殴打债务人”、“不允许吸毒,一旦发现,开除组织”、“红白喜事相互送礼、帮忙”等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规约和组织纪律。对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以冷落、疏远,对背叛组织的成员以殴打等方式进行管理,不断强化组织的内控性和稳定性。2013年6月,焦某甲因参与向潘某甲追债过程中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向派出所举报,而被覃军、杨松、金某乙等人殴打,焦某甲因害怕再次被惩罚而逃离贵州躲避,后焦某甲怀孕的妻子及姐姐焦某乙找覃军求情才得以脱离,覃军仍不罢休,还安排杨某甲到凯里市苗都客车站警告焦某甲不要乱说。2014年,金某乙在追债过程中不按覃军的指示做事被覃军赶走,覃军安排林安贵多次给金某乙封口费。2015年,覃军、林安贵、陈玉忠、王某甲因随意殴打复印店老板邹某甲,被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覃军在拘留所妥善打点组织成员的生活并为其缴纳罚款,出拘留所时杨松、谭某甲等组织成员在门口迎接。

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有组织地大肆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私人企业及个人的委托,在黔东南州多县、安顺地区长期开展“软暴力”追债,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发展壮大,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覃军组织以“脚跟脚”、“贴报喷字”、“拉挂横幅”、“堵门阻工”等手段长期滋扰、纠缠被害人逼迫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并从中提成收取好处费,同时要求被追债人支付其食宿开支,以受委托追讨债务为名,介入、控制被害人企业、厂房的生产经营,安排组织成员据守并要求支付工资,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为该组织提供活动经费。覃军出狱后,组织成员争相投靠,2013年,覃军接受**担保公司陈某甲的委托向被害人邹某乙追讨高利贷债务,覃军指使杨松、林安贵带队分组到剑河县邹某乙经营的木材厂蹲守二十余天,阻止经营商拉货离开木材厂,以打10万元放一车木材的方式要求邹某乙先后向覃军支付100万元,参与的组织成员各分得1万余元。2014年,覃军以获取追回款20%提成为条件,接受武某某委托向被害人曾某某、唐某甲追讨高利贷债务,指使林安贵等人逗留曾某某、唐某甲办公场所,长期尾随其上班、回家,从武某某处获得好处费10余万元。覃军接受**资产管理公司台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台江分公司”)付某某的委托,谎称覃军为**公司老总来对接被害人韦某某的债务,覃军指使林安贵、杨松等人跟踪、尾随、滋扰韦某某,并将该笔债务的保证人被害人欧某丙、唐某乙等人控制在宾馆逼迫其还款。在得知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合伙经营**石材厂后,强制占领该厂、销售成品石材到凯里、西江等地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覃军接受段某甲的委托,指使组织成员以“软暴力”向债务担保人被害人谭某丙追讨30万元债务,谭某丙还款后段某甲向林安贵支付5万元好处费。2016年至2019年,覃军接受**黔东南分公司王某乙的委托向**公司股东宋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追讨高利贷债务,覃军指使组织成员逼迫宋某甲等人签订3300万元还款计划,以此控制凯里时代城的经营管理活动,安排林安贵、覃瑞强揽**公司已经承包给他人的地坪、绿化工程并要求支付工程款,设置岗亭、花杆私自收取停车费、车库租金近80万元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工程款,为给其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覃军还指使林安贵等人强迫罗某甲签订时代城停车位抵押权合同、出租合同、劳务合同。因**公司贷款未归还被凯里农商行起诉后商铺、车库被冻结,为完善时代城小区后续附属设施和妥善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协调时代城商铺租金由“两清办”监管使用,覃军得知后便指使覃瑞负责时代城商铺招租,商户要承租时代城商铺只能与覃瑞洽谈和履行签合同手续,覃瑞伙同熟悉营销业务的陈某乙(另案处理)从中收取承租人服务费共计13.05万元。攫取上述经济利益后,部分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部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支出,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吃喝玩乐。

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以“跟踪贴靠、霸占财物、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断水断电、堵门阻工、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典型的“软暴力”手段为主,兼有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共26起。该组织成立以来,先后接受杨某乙、王某丙、王某乙、付某某、武某某等人委托,在黔东南州7个县市及安顺地区“充当地下执法队”随意插手他人经济纠纷,该组织以“重新签订高额借条、还款计划”等方式,持委托人签订的空白委托书、假以债权转让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规避公安机关查处。该组织以签订的还款计划为由介入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管理,以该企业无力还款为由强迫经营者退出经营活动,以安排组织成员务工的名义豢养组织成员,同时以该场所为据点以便统一调配和安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覃军在凯里市**图文打印店要求打字未果,与被害人邹某甲发生争执被带回广场路派出所,覃军以被打出高血压为由要求邹某甲赔钱并指使林安贵、陈玉忠、王某甲在派出所门口殴打邹某甲。2017年,覃军想霸占已经出租给被害人张某戊办公的时代城A座五楼办公区,便指使覃瑞、林安贵等人以“锁大门”、“泼油漆”的方式威胁张某戊限期搬离,并强行搬回时代城赠送给张某戊的办公用品,导致**公司被迫违约而支付赔偿费用。被害人崔某某承租凯里市时代城商铺、公寓经营酒店并预付160万元租金,覃军要求崔某某将剩下租金支付给他未果,便指使覃瑞以剪水管、断电、阻止拉装修材料进场的方式阻碍崔福茂装修酒店,导致崔某某的酒店迟迟无法开业。

以覃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长期以“软暴力”手段追讨高利贷债务,随意殴打他人、霸占他人办公区域,对30余名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凯里市区、经济开发区、榕江县、岑巩县、锦屏县、台江县、剑河县、安顺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凯里时代城小区的经营活动形成非法控制,对黔东南州及周边多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秩序。2012年,被害人佘某甲因与覃军表妹刘某乙闹离婚而发生矛盾,因害怕覃军,便在被害人杨某丙等人陪同下回家,覃军得知后带人到锦绣家园楼下对佘某甲、杨某丙进行殴打,后佘某甲、杨某丙逃离凯里,二十多天回到凯里又被覃军指使的人殴打。早期跟随覃军的焦某甲被覃军等人殴打,便带着怀孕的妻子到浙江躲避,覃军等人到焦某甲家中威胁、恐吓其家人,焦某甲因父亲过世必须回家治丧,焦某甲忐忑地回到凯里,之后一直不敢回苗都客车站上班,其姐焦某乙无奈之下带着焦某甲怀孕的妻子到永顺家常菜馆找覃军求情,覃军刚开始不肯答应,焦某乙二人无奈差点向覃军下跪,覃军才勉强答应。榕江炭厂老板被害人张某甲因还不起**小额贷款公司的高额利息,被覃军安排的林安贵、谭某甲等人分组控制在金泉湖一宾馆内二十余天,张某甲以打电话找钱为由,以浙江方言向其父亲求助后得以逃脱,从此再不敢回黔东南。覃军组织林安贵、谭某甲勾结榕江当地社会势力,找到张某甲经营的碳厂,逼迫张某甲父母还款,其无力还款只能靠悄悄拿厂里废铁变卖勉强维持生活,苦苦坚持了一段时间后也偷偷跑回浙江再也不敢回榕江。2014年,台江县**社**被害人欧某乙因无力归还付某某的高额贷款,被覃军指使林安贵、杨松等人在台江县内张贴“欧某乙是大赖子,欠钱不还”大字报,跟踪、尾随欧某乙上班、回家,对其名誉及工作造成恶劣影响,2015年欧某乙被调到台盘乡平水村任第一书记。覃军等人受**担保公司陈某甲委托到剑河县向木材加工厂老板邹某乙追债本息100万,覃军要求邹某乙还款150万,并指使林安贵、杨松等人长期据守该厂,木材厂经营步履维艰,邹某乙在还款100万之后一直没有还剩下的50万,覃军、林安贵再次到剑河县找邹天福得知其因为倒卖发票被抓走。2015年5月,宋某乙因无力偿还**黔东南分公司王某乙的贷款,覃军安排林安贵等人整日纠缠宋某乙,蹲守在宋培俊家楼下或者家门口,给宋某乙正常的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案发后,公安人员联系宋某乙到公安局取证,询问过程中其谈及覃军等人对其的追债过程时,因情绪激动突发脑溢血死亡。被害人孙某某因无力偿还**黔东南分公司王某乙的贷款,王某乙委托覃军向孙某某追债,其不堪覃军等人的滋扰、控制,将房产证交与覃军作为抵押后举家逃离贵州,经专案组调查获悉,孙某某已故身亡,其家属称“现已定居浙江嘉兴,孙某某已死不想再招惹覃军等人,害怕打击报复”,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二、具体犯罪事实

(一)强迫交易罪

2012年5月15日,宋某甲、罗某甲、黄某某共同出资购买**公司“御景上城”(后期更名为时代城)项目开发权,以**公司名义开发北京东路“御景上城”项目。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1月22日,因开发项目期间资金短缺,**公司先后向**黔东南分公司王某乙借款5688万元(其中550万是罗某甲个人借款)、月息六分。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14日,**公司向**黔东南分公司还款共计4874.2264万元(其中包括罗某甲个人还款405.6608万),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剩余款项。

2016年,覃军受王某乙委托全权处理其与**公司的债务,覃军通知宋某甲、罗某甲、黄某某到**黔东南分公司王某乙的办公室逼迫宋某甲等三人签订3300万元借条,之后覃军以宋某甲、罗延武、黄某某三人无力还款为由,安排林安贵、杨星德跟踪、尾随罗某甲一整天,逼迫其签订时代城停车位抵押合同,逼迫宋某甲、罗某甲、黄某某交出时代城一期负一层所有停车位和负一层9300平方米的临街地下商业体、商铺出租经营权,声称**公司从前的租营合同全部作废,迫使**公司退出时代城商铺的经营活动,至此覃军掌控了时代城所有商业体的经营。覃军指使林安贵接手时代城小区地坪工程,强揽何某某的绿化工程,安排林安贵等人到时代城停车场安装花杆,指使覃瑞到复印店制作停车票、自主定价,安排林安贵、覃瑞、何开雨、杨星德、肖军军、吴波、宋辉辉、张吉亚、谭某乙、谭某甲、刘某甲在时代城停车场收取停车费。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共收取停车费769864.07元,其中556200元用于支付林安贵等人工资,其余支付工程款及杂项开支。2018年5月,覃军安排覃瑞负责时代城商铺招商,因覃瑞不熟悉商铺招租工作便找来有销售经验的陈某乙(另案处理)帮助其开展,承租人想要租赁时代城商铺就只能跟覃瑞对接才能履行签订合同等手续,覃瑞、陈某乙私自制作服务合同、定价,以此要求商铺承租人向其支付服务费,二人共收取13名商铺承租人服务费共计130500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7月,张某甲在榕江经营的丰湖机制炭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凯里市**小额贷款公司李某乙、杨某丁等人借款200万元、月息8%,还款一段时间后张某甲无力承担高额利息,便停止还款。2015年9月,李某乙叫张某甲到**小额贷款公司洽谈还款事宜,张某甲表示暂时拿不出钱请求宽限一段时间,但李某乙要求张某甲签定债权转让协议由覃军负责处理。覃军指使谭某甲等人抢走张某甲身份证并看守张某甲,安排谭某甲、林安贵、张吉亚、杨建平、王某甲强行与张某甲同吃住,白天“脚跟脚”跟随、晚上轮班与张某甲同住宾馆逼迫张某甲还款,在凯里市区多个宾馆持续二十多天。一次外出时张某甲借机以打电话找钱为由,用浙江话向其父亲张某乙求救,张某乙联系一朋友开车到金泉湖路边等候,张某甲在看守人员的跟随下来到金泉湖,发现该车后立即跳上车逃离凯里,因害怕被追,张某甲等人开车一路走国道到黎平才敢上高速,回到浙江后再也不敢返回凯里。后因张某甲逃脱,覃军、谭某甲、林安贵等人联合榕江当地社会势力,到丰湖机制炭厂找张某甲父母还钱,安排马仔在厂里蹲守并收取买家预付款,张某甲父母靠悄悄卖废铁维持生活至2016年春节,后偷跑回浙江再也不敢回来。

(三)寻衅滋事罪

1.2012年因佘某甲与前妻刘某乙闹离婚,7月15日,佘某甲准备回凯里市锦绣花园B1栋的家中拿衣物,因害怕刘某乙的表哥覃军在家,便邀请朋友许某某、杨某丙、唐某丙陪同。到佘某甲家楼下时,刘某乙与其家人看到佘某甲带有人就打电话告诉覃军,覃军带领覃瑞、金某乙等人赶到现场,称佘某甲要与刘某乙离婚可以但是要拿钱给刘某乙。后因杨某丙与刘某乙亲属发生口角,覃军等人对杨某丙殴打并将佘某甲推到在地,佘某甲等人电话报警,广场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被覃军等人围堵,民警见事态严重便请求特警支援,控制住局面后要求双方到派出所询问核实情况,佘某甲、杨某丙随民警去派出所途中,身后有四、五名男子带刀一路尾随。晚上,佘某甲、杨某丙在民警护送下离开派出所,在朋友建议下连夜逃离凯里前往昆明避难,二十多天后,佘某甲、杨某丙以为已躲过危险便回到凯里。8月7日凌晨,佘某甲、杨某丙在凯里市清江路口附近被覃军带领金某乙等人手持钢管殴打受伤。

2.2012年下半年,邹某乙向黔东南**担保公司陈某甲借款100万元、月息3%,后邹某乙无力偿还欠款。2013年11月20日,陈某甲委托覃军为其处理债务,覃军找到邹某乙并对债务进行清算,称邹某乙还需偿还本息共计150万元,要求邹某乙签订150万元还款计划。覃军以此为由安排林安贵、杨松、罗洪福、肖军军、张吉亚、金某甲、欧某甲到剑河县柳川镇邹某乙的**工艺品有限公司门口蹲守,为逼迫邹某乙还款,林安贵、杨松等人轮班用车堵住邹添福公司大门不准购买方将木材运出,每次在邹某乙打款10万给覃军并得到批准后,杨松等人才放行。杨松、林安贵等人以此方式在邹添福公司门口蹬守一个月左右,邹某乙向覃军还款100万元,覃军等人获得10万元好处费。

3.2012年,童某某欲收购刘某丙的公司并支付其130万元定金,因刘某丙无法按约定履行,需要退赔童某某定金和违约金共计182万元,刘某丙退童某某40万元后,杨某乙打电话告知刘某丙剩余142万元由杨某乙来收取,杨某乙将债务委托给覃军。2012年下半年覃军安排金某乙、焦某甲等人采用贴身跟随、威胁的方式向刘某丙追债。2012年12月,邓某某使用刘某丙的房产证在银行贷款90万元,二人商量由邓某某替刘某丙还90万元给覃军等人,后邓某某仍然无力还款,便向杨某乙借款90万元给刘某丙还款,至此刘某丙欠童某某的本息全部结清。

杨某乙将借给邓某某的90万元中的50万元债权转给覃军,2013年9月,邓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覃军安排林安贵、杨松、杨星德、金某甲、张吉亚、何开雨、陈玉忠、杨建平、宋辉辉、肖军军、罗洪福贴身跟随邓某某,到邓某某经营的金瑞豪酒店吃住逼迫邓某某还款,追债行为一直持续到2016年邓某某将债务还清后才结束。

4.2013年10月20日,韦某某因收购台江县**建材有限公司资金短缺,向**资产管理公司台江分公司付某某借款400万元、月息7.5%,担保人为欧某乙、唐某乙、张某丙,韦某某在收购了**建材有限公司后邀约李某甲、肖某某合伙成立了**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5月,韦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停止向付某某还款,付某某谎称覃军为**公司股东,这笔债务由覃军全权负责。李某甲因覃军对韦某某追债而认识覃军,后向覃军借款30万元、月息10%,在还了12万元利息后无力还款,覃军安排林安贵、杨松、覃瑞、杨星德、何开雨、吴波、欧某甲、肖军军、张吉亚、陈玉忠、谭某乙对韦某某、李某甲追债。林安贵等人到韦某某、李某甲的石材厂围堵,破坏石材厂生产经营、强行将石材拉出抵价出售,韦某某被纠缠、滋扰期间被迫为杨松等人在台江县**酒店开住宿。2014年4月、10月,覃军等人又将韦某某及欧某乙、唐某乙、张某丙控制在台江县**酒店、**大酒店强迫韦某某签欠款字据。在韦某某向覃军申请外出谈生意期间,覃军等人将欧某乙、唐某乙、张某丙困在宾馆作为人质,外出上班要请假,下班要回宾馆睡觉接受其监控。2015年1月,覃军等人到李某甲公司办公室未找到李某甲,便将办公室门、茶杯砸坏。2015年1月8日,韦某某在覃军等人的威逼下无奈签下713万元欠条。上述追债行为持续至2016年,期间韦某某、李某甲因不堪滋扰多次报警。李某甲向覃军偿还47万元,韦某某向付某某偿还232.9万元,其中30万支付给覃军、6万元支付给林安贵。

覃军等人在向李某甲、韦某某追债的过程中因堵住**石材厂大门,不让与**实业有限公司合作的北京朗境盛裕建材有限公司将产品拉出,导致**实业有限公司单方面违约,李某甲因此面临巨额赔偿。

5.2013年8月,欧某乙因资金周转困难以唐某乙为借款人,欧某乙、韦某某、欧明海为担保人向**资产管理公司台江分公司付某某借款80万元、月息6%,借款期限三个月,在支付三个月利息后因无力还款,便向付某某申请延长还款日期。2014年11月,付某某委托覃军对欧某乙及担保人进行追债,覃军等人将欧某乙控制在台江县和天大酒店213房间内清算债务,称欧某乙还需偿还55.8万元,并要求欧某乙写下欠条,后覃军安排林安贵、杨松、杨星德、杨某甲、陈玉忠、何开雨贴身跟随欧某乙,在欧某乙的住所及其工作的台江县**镇**社**,制作“欧某乙是大赖子,欠钱不还”的横幅、大字报到台江县台供信用社、欧某乙的住处、街道显眼位置张贴,逼迫欧某乙还款,期间欧某乙不堪忍受多次报警,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欧某乙被迫向杨松、杨星德支付了8.5万元。

6.2013年,梁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黔东南**担保公司陈某甲借款40万元、月息5%,在支付五个月利息后,无力还款。2013年底,陈某甲委托覃军向梁某甲追债,覃军安排人将一车石头拉到梁某甲经营的巴拉河润林生态园山庄路口,用石头将山庄大门堵住,不让其山庄经营,梁某甲得知后赶回山庄。覃军向其表达来意并叫梁某甲上车,将梁某甲带到凯里市永乐路家常菜馆算账,安排人员在场旁监视,覃军称梁某甲还要向其还款60万元,要求梁某甲在三个月内还清,梁某甲被逼无奈答应后才得以离开。覃军安排林安贵、廖某某、杨建平到梁某甲的山庄吃住、蹲守二十余天逼迫梁某甲还款,梁某甲将欠款全部还清后,覃军安排的人才离开。后林安贵分得1000元、杨建平分得3000元。

7.2012年6月14日,毛某某通过鲁强介绍向龙某甲借款25万元、月息5%,三个月后毛某某无力还款。2013年,龙某甲委托王军(另案处理)向毛某某追债,毛某某称没有钱还,龙某甲和王军到毛某某的工地将其作业的一台挖机拉走。2014年,龙某甲见王军追不到钱,又委托覃军对毛某某追债,覃军安排人贴身跟随毛某某逼迫其还款。2015年,因覃军称其没有时间再帮龙某甲追债,龙某甲又委托潘某乙(另案处理)帮其追债,潘某乙带人采用滋扰、纠缠手段向毛某某进行追债,并带人到毛某某位于凯里市龙泉明珠小区的家中吃住几天,毛某某无奈共支付36700元给潘某乙。

8.罗某乙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1月1日、11月26日先后向王某乙王某乙借款共计100万元、月息6%,罗某乙偿还六个月利息后无力还款。2013年6月6日,王某乙要求罗某乙到黔东南分公司办公室清算债务,并向罗某乙罗某乙介绍覃军为该公司股东,以后由覃军与其对接债务,经清算后王某乙要求罗某乙重写一张127.6万元的借条,并拿锦屏大酒店经营权作为担保让罗某乙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借款。2013年8月6日,借款到期后,罗某乙又被叫到王某乙办公室清算债务,王某乙要求罗某乙重写一张133.6万元的借条。2014年11月1日,应王某乙要求罗某乙在246.1万元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后覃军安排林安贵、杨建平、何开雨、宋辉辉、杨星德、杨松、吴波向罗某乙罗某乙追债。2016年3月,覃军到锦屏大酒店工地找罗某乙要求还钱未果,便以到街上去拉横幅相威胁,罗某乙无奈之下开了两张专款专用支票给覃军,因支票未能兑现,2016年5月26日,覃军恼羞成怒安排林安贵、杨建平、何开雨等人到锦屏大酒店工地将罗某乙强行带上车押回**黔东南分公司王某乙办公室清算债务,林安贵、杨星德、杨松等人对罗某乙进行看守,罗某乙被迫向覃军出具了390万的还款计划。2016年8月2日,覃军带着肖军军、罗洪福一起到锦屏大酒店工地悬挂“罗某乙是大癞子,借钱不还”的横幅向罗某乙罗某乙追债,吴某甲见状后报警,覃军等人才离开。

9.2015年9月19日,张某丁为了偿还付某某的债务,向覃军借款10万元、月息5%。2016年5月,因张某丁无力还款,覃军安排林安贵将张某丁控制在台江县张某丁的红豆沙宾馆,并用喇叭在宾馆门口乱喊扰乱宾馆经营。之后张某丁将10万元通过欧某甲还给覃军。

10.2013年5月27日,曾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武某某借款40万元、月息5%,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曾某某陆续还了部分利息便停止还款,武某某在永乐路家常菜馆吃饭时得知覃军有能力帮人追债,便委托覃军向曾某某追债,覃军提出要收取20%的提成,武某某同意。覃军安排林安贵与武某某对接追债事宜,林安贵要求武某某出具空白委托书以对抗公安机关查处。林安贵带领杨建平、杨星德、杨松、张吉亚贴身跟随曾某某,与曾某某同住宾馆逼迫其还款,曾某某无奈打电话报警。林安贵等人为武某某追回30万元,武某某向覃军等人支付5万余元的好处费,林安贵等人各分得3000元。

11.2013年4月,唐某甲向武某某借款40万元、月息5%,还了7个月利息后唐某甲无力还款,武某某委托覃军帮其追债。2015年4月10日,武某某约唐某甲在凯里市中博一简餐厅清算债务,要求唐某甲写下65.5万元欠条,覃军及林安贵来到现场,武某某声称自己欠覃军90万元,要求唐某甲将欠款直接还给覃军。覃军安排林安贵、杨星德、宋辉辉、罗洪福、金某甲、吴波、何开雨、陈玉忠滋扰、纠缠唐某甲,林安贵等人到唐某甲位于凯里市鸭塘镇高溪的住所监视、跟踪,唐某甲被迫从三楼厨房翻窗逃离。后林安贵又安排杨星德、宋辉辉到岑巩县唐某甲的工地向其追债几个月,直至唐某甲还清欠款。唐某甲向武某某偿还本息80余万元,武某某支付覃军等人5万元好处费。

12.2014年4月23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黔南分公司”)为贵定县关镇宝花采石场杨某戊担保向谭某丁借款300万元、日息3‰、期限5日,杨某戊到期无法还款。2015年夏天,覃军带人到***黔南分公司要求还款,该公司负责人刘某丁答复无力还款,让覃军找***贵阳总公司,覃军等人便在***黔南分公司楼下打着“骗子公司、骗人钱财、刘勇大骗子”的横幅、牌子拍照后到贵阳找到***总公司风控负责人袁某某要求还款,袁某某认为都匀分公司这笔担保业务没有得到总公司授权不应由其承担,双方不欢而散。几天后覃军又带人来到***贵阳总公司楼下,复印多份债务担保合同见人就发,还向袁刚袁某某展示其在***黔南分公司拉横幅、举牌子的照片。2015年11月2日,覃军指使覃瑞将担保确认函、合同书、拉横幅照片通过EMS邮寄给总公司负责人郭某某,郭某某担心覃军等人的行为影响公司上市。2016年3月24日,***总公司向覃军账户转账500万元,覃军将350万元转到杨某己账户,其中50万元作为覃军在**黔东南分公司的投资款。

13.佘某乙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发凯威万国城项目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22万元。2016年,**建材有限公司代某某通过朋友衡某某介绍认识覃军,代某某委托覃军向佘某乙追讨欠款,并约定按追回金额20%给予好处费。覃军安排林安贵、何开雨、杨星德、宋辉辉贴身跟随佘某乙并要求佘某乙将其奔驰牌S600型轿车停放到**公司作抵押,佘某乙不愿意,林安贵等人强行坐上佘某乙的车不让其离开,期间佘某乙不堪滋扰多次报警,派出所要求双方回所处理,佘某乙因害怕继续被滋扰、纠缠,将车停在派出所门口后逃跑。林安贵等人遂将佘某乙价值300多万奔驰牌S600型轿车拍照挂在网上以50万元出售,逼迫佘某乙现身,佘某乙接到诸多买主电话咨询才得知自己的车被挂出低价出售,被迫将车放到**公司抵押。2016年8月至10月,佘某乙向**公司还款22.0625万元后得以脱身,代某某向覃军支付了8000元好处费。

14.2014年下半年,**公司因开发时代城二期项目需要倒土,便与段某乙的倒土场合作,向段某乙预付420万元倒土费。2015年上半年倒土场填满后,经清算段某乙需退还**公司160万元预付款。2016年4月,覃军得知段某乙与**公司有债务关系,便告知宋某甲、罗某甲、黄某某该笔债由其追讨,宋某甲三人无奈将段某乙欠公司的160万元债权转给覃军。覃军要求段某乙写欠款协议,并按月息8%收取利息。2016年5月底,覃军安排林安贵、宋辉辉、吴波、廖某某、张吉亚、杨星德、何开雨轮班在段某乙家及公司门口逗留、蹲守,段某乙害怕影响家人不敢回家只能住酒店,林安贵等人继续在酒店跟踪、尾随段某乙,直到段某乙将欠款还清。林安贵分得6000元、宋辉辉分得500元、吴波分得1500元、张吉亚分得3500元。

15.2013年,田某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段某甲借款共计70万元、月息4%,并将其市府东路博南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商住楼1层5号商业用房产权证交给段某甲作抵押,段某甲要求田某甲偿还本息共计100万元,田某甲无力还款,同时田某甲也无力偿还其欠谭某丙的80万元。2015年12月9日田某甲、谭某丙、段某甲达成协议,将田某甲抵押给段某甲的房产证拿到凯里农商行贷款140万元,分别向段某甲、谭某丙还款70万元,应段某甲的要求谭某丙为田某甲剩余30万元债务作担保。2017年8月,段某甲无法找到田某甲,便委托覃军向谭某丙追债,覃军安排林安贵、何开雨、杨星德、肖军军、张吉亚、吴波寻找谭某丙,2017年9月23日,林安贵等人在一品江山小区找到谭某丙告知其受段某甲委托追债,如果不还款就把他的宝马车扣押,谭某丙不堪滋扰后报警,警察调处离开后,林安贵等人强行坐上谭某丙的宝马车跟随至晚上21时,谭某丙无奈找陈某丙作担保并出具还款承诺书后得以离开。2017年11月3日,谭某丙被逼无奈从银行贷款30万元还给段某甲,同日段某甲转账5万元好处费给林安贵。

16.2017年3月,张某戊承租时代城A栋3至5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期八年、租金每年156万元。2017年5月,覃军看上时代城A栋5层,便叫覃瑞、林安贵到**管理有限公司将大门上锁并要求限期搬离。二十多天后覃军发现张某戊还未搬离,恼羞成怒斥责覃瑞办事不力,林安贵、覃瑞见覃军发怒,安排宋辉辉购买油漆并威胁张某戊再不搬离就泼油漆,张某戊无耐之下只能找罗某甲等人协调,但罗某甲等人也不敢阻挠覃军,张某戊只能搬到时代城C栋3楼办公,并将**公司赠送的办公设施一并搬走,覃军得知后声称办公设施是他们的,指使覃瑞带人到C栋3楼将办公设施强行搬回。最终,**公司为覃军等人的行为买单,承诺赔偿**管理有限公司5万元损失。

17.2014年,张某己在澳门赌博向王松王某丙借4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330多万元、月息5%,从澳门回来后张某己共向王松王某丙偿还340余万元,还欠60余万元利息。王某丙告知覃军张某己的欠款一直未还清,覃军便多次电话、短信要求张某己还款。2017年8月1日,张某己在凯里市酒店被覃军撞见,覃军告知王松后得到王某丙默许便要求张某己还钱,张某己称要与朋友商谈事宜,覃军为防止张某己脱离掌控,召集林安贵、覃瑞、何开雨、宋辉辉、肖军军到场守候张某己至21时许,覃军与王某丙一起到酒店与张某己清算债务,声称打折后张某己还需偿还240万元,逼迫张某己写下还款计划后才准许离开。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5月3日,张某己向覃军账户转账13次共计230万元。

18.2017年9月,覃军声称宋某甲之前写的还款计划即将到期要派人到安顺陪宋某甲过节,宋某甲在成都接到覃军电话后马上赶回安顺。9月8日宋某甲回到安顺,覃军指使杨某甲、吴波贴身跟随宋某甲,安排杨某甲制作“悬赏公告”大字报张贴到安顺大街小巷,宋某甲害怕不敢回家居住。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1月12日,宋某甲在林安贵、何开雨、吴波、杨某甲、肖军军、宋辉辉、刘某甲的监视、控制下长期入住安顺凯锐斯酒店、安顺开发区华尔堂商务酒店、凯里紫爱酒店。2018年1月4日,覃军见宋某甲实在无力还款,便找来田某乙,逼迫宋某甲以工程款的名义向田某乙借款120万元偿还覃军。

19.2014年10月,崔某某承租凯里市时代城五间商铺、一个入户大厅和十层公寓开设酒店并预付160万元租金。2018年7月,覃军想得到该酒店便叫罗某甲与崔某某协调转让酒店,崔某某同意但要求退还160万元预付款,**公司无法退款。见不能达到目的,2018年9月6日,覃军叫崔某某到**公馆办公室谈要求崔某某将未付完的租金付给覃军,崔某某便打电话告知罗某甲,罗某甲称该租金只能支付到政府指定账户,崔某某将罗某甲的话转告给覃军后便离开。从2018年9月16日起,在覃军的指使下覃瑞便以剪水管、断电、阻止拉装修材料进场的方式阻碍崔福茂装修酒店,导致崔某某在时代城开设的酒店至今都未能营业。

三、违法行为

1.2013年3月21日,鲁某某向**黔东南分公司谭某丁借款2万元。2015年夏天,覃军受委托向鲁某某鲁某某追债,安排林安贵、王某甲“脚跟脚”跟随鲁某某3、4个小时,鲁某某不堪滋扰后报警。

2.2015年3月14日,覃军到凯里市行政中心对面**图文复印店要求打字,打印店回复得不提供打字服务,覃军恼羞成怒,将正在店内工作的邹某甲强行拖拽出店外,邹某甲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广场路派出所询问,覃军恶人先告状称其被邹某甲殴打,民警让覃军到医院检查,为防止邹某甲等人离开派出所,覃军便打电话通知林安贵、陈玉忠、王某甲赶到派出所门口守候。18时许,覃军回到派出所,拿出医院出具的高血压诊断结果,要求邹某甲赔偿,邹某甲因拒绝此无理要求,在派出所门口被覃军、林安贵、陈玉忠、王某甲殴打,劝架的邹某丙、叶某某、袁某乙一并被覃军等人殴打。2015年3月15日,凯里市公安局对覃军、林安贵、陈玉忠、王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覃军替林安贵、陈玉忠、王某甲缴纳了罚款。执行拘留完毕出所当天,杨松、谭某甲等人前来迎接。

3.2013年5月16日,胡某某向**黔东南分公司谭某丁借款220万元。2016年,覃军受委托向胡某某追债,安排林安贵、杨松、杨星德脚跟脚逼迫胡某某还款,2016年2月2日胡某某被迫出具还款计划书。

4.2013年10月10日,龙某乙向王某乙王某乙借款220万元。2016年,覃军受王某乙委托,安排林安贵、杨星德、何开雨、吴波、廖某某、宋辉辉贴身跟随龙某乙逼迫其还款,2016年2月6日、9月1日龙某乙不堪滋扰作还款承诺。

5.2016年12月6日11时许,覃军以梁某乙的石材厂产量低,不能如期按照合同向吴鹏吴某乙交付石材为由,带领林安贵、杨星德驾车到台江县革一乡梁某乙的石材厂,辱骂并殴打梁某乙。梁某乙报警,经台江县革一派出所调解,由覃军等人赔偿梁某乙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黔东南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还款计划、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祝某某、唐某丙、龙某丙、田某乙、杨某庚等60余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甲、罗某某、黄某某、张某戊、崔某某、邓某某、佘某甲、邹某甲等30余人的陈述;4.被告人覃军、林安贵、覃瑞、杨松等26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覃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层级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软暴力”、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对他人产生心理强制,影响、限制人身自由,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以“软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软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军系该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全部罪行处罚。曾被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安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以“软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软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曾被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覃瑞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以“软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松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星德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开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辉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吉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软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军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波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建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软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玉忠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被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洪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软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被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谭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软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廖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被判处刑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谭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被行政处罚、被判处刑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欧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受雇佣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雇佣覃军组织以

“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雇佣覃军以“软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王某乙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被告人付某某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雇佣覃军组织

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付某某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被告人武某某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雇佣覃军组织

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武某某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被告人段某甲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雇佣覃军组织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段某甲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被告人龙某甲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雇佣覃军组织

以“贴报喷字、断水断电、堵门阻工”等手段,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龙某甲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华、周旭东、杨玲琳、李燕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覃军现羁押于贵州省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贵阳女子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贵阳云岩看守所;被告人段某甲、武某某、杨松、宋辉辉、肖军军、杨某甲、廖某某、金某甲、刘某甲、王某甲、陈玉忠、谭某乙、欧某甲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龙某甲、何开雨、杨星德、罗洪福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被告人覃瑞、谭某甲、张吉亚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被告人林安贵、吴波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建平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9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60张;

3.扣押物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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