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覃加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加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1日0时许,被告人覃加德在北京市大兴区**镇******里**号楼前车棚,盗窃陈某甲“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650元。
2.2020年2月3日0时许,被告人覃加德在北京市朝阳区******区**号楼楼下,盗窃刘某甲灰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80元。
3.2020年2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覃加德在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张某甲“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260元。
4.2020年3月6日0时许,被告人覃加德在北京市大兴区**镇******里**号楼**单元楼下,盗窃原某某白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及后尾箱价值人民币8050元(已起获并发还)。
5.2020年3月28日1时40分许,被告人覃加德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西侧,盗窃赵某某“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80元(已起获并发还)。
6.2020年3月28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覃加德在北京市通州区******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梁某某“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车内有一个头盔、三副手套、一个工作马甲和一个闪送工作包。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80元(已起获并发还)。
7.2020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覃加德在北京市丰台区****底商**门前,盗窃陈某乙“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200元(已起获并发还)。
8.2020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覃加德在北京市通州区******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张某乙“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后因张某乙收到远程提示并及时操作,被告人覃加德遂将摩托车扔至该小区监控室附近后离开现场,后张某乙根据车辆定位找回摩托车。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40元。
9.2020年3月28日晚,被告人覃加德在北京市通州区******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何某某“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车内有两把锁、两副手套、一件雨衣和一幅护膝。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20元(已起获并发还)。
10.2020年3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覃加德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路路边,盗窃付某某“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780元(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覃加德于2020年3月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暂住地被朝阳分局常营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取保候审后又于2020年3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附近被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等;2.书证:发票、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吴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刘某甲等十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加德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等;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加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加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泽
检察官助理:杨文慧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8张。
3.证人名单1份。
4.待法院处理物品:信号干扰器一个、自制改锥一个、账本一个、梅花内六角一套、改锥三把、钳子两把、三叉套筒两把、电钻一把、L扳手一把、锤子一把、液压钳一把、定位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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