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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勇、殷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覃勇(曾用名覃强、绰号“勇娃”、“强娃”“豹子哥”、“大二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55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小学**平房。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病未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绰号“某某哥”),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7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勇、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退回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底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被告人覃勇先后在大足区龙水镇、万古镇、棠香街道办事处、三驱镇等组织多人以“起马股”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共抽头赢利12余万元。2020年3月13日,公安民警在大足区**镇**村**组何某某家将覃勇开设的赌场查获。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覃勇安排殷某某联系开设赌场的场地,殷某某安排王某某、舒某某为赌场洗牌、抽头、放哨,并支付赌场开支,殷某某邀约张某某、裴某某、司某某、宋某某等赌客参与赌博,殷某某非法获利7000余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殷某某自动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三驱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3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覃勇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赌资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覃勇、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6.查获赌场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勇、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勇伙同被告人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覃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覃勇于2019年7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病未执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覃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覃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覃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被告人殷某某在覃勇开设赌场时起帮助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殷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唐浩

检察官助理: 杨溥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覃勇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0035****、1781528****;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2330****、1872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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