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潘宏章,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2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国斌,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7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宏章、覃国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潘宏章、覃国斌在成都市郫都区西华大学扒窃钟某某一部价值400元的华为手机并销赃耗用。2019年12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接到西华大学保卫处报警称在西华大学抓到两名涉嫌扒窃手机的男子,民警赶至该处将被告人潘宏章、覃国斌挡获,并扣押被告人覃国斌随身携带的镊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宏章、覃国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宏章、覃国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检察官助理:李波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宏章、覃国斌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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