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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坚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覃坚,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身份证号码4508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港市**县**镇**村**屯**号,现住广东省台山市**镇**路一出租屋。2015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被告人覃坚在其租住的台山市**镇**路一出租屋先后七次容留吸毒人员余某燕吸食毒品冰毒。同年5月28日,被告人覃坚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坚的供述。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坚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兴

检察官助理:卫菲菲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覃坚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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