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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学贵诈骗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覃学贵,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76********,壮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学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在朋友圈以及微信群上发布信息谎称有合格的现货额温枪、口罩出售。

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尹某某(微信号:******,昵称:****)通过被告人朋友圈得知其有出售额温枪,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谎称其有200个现货额温枪,被害人于当天18时24分许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00元定金给被告人,被害人到达约定取货地点后发现被骗,后不断向被告人追讨回定金,被告人一直未予以返还,微信上也不予回复。 

2020年3月1日,被害人丁某某(微信号:****,昵称:****)经朋友介绍添加了被告人微信(微信号:****),而后向其以340元为单价,购买了50个额温枪,并通过微信转账了16000元给被告人,被告人共计发了16个体温枪,转了1088元给被害人,随后便将其微信予以拉黑,被告人骗取被害人9792元。

2020年3月18日,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号:****)在微信群上看到有出售口罩的信息,随后就添加了被告人微信(微信号:****)向其询问口罩事宜,2020年4月10日8时20分许通过微信转账了20000元定金给被告人向其购买50000个口罩,随后被告人在找另外一个卖家购买了3000个不合格口罩发给被害人,因提供口罩不合约定规格被害人便要求退货,被告人就将口罩退还给上述卖家,在收到退款后被告人一直未归还定金给李金盘,并在微信中将其拉黑。

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9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学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针对不特定多数人骗取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强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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