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覃志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现住址:广西桂平市**镇**中队附近一出租屋。2020年4月17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志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1时许,黄某某在本区联系被告人覃志伟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好购买毒品的价钱和数量等事宜。至次日0时许,被告人覃志伟在广西桂平市**镇**队门前路段,以3700元的价格将12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黄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覃志伟身上查获上述毒品的其中1包(净重0.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在黄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的其中11包(净重合共9.10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欧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覃志伟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志伟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09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穗贞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覃志伟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涉案物品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四册、光盘七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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