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覃文双,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2006年6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9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因吸毒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2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梁日算,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2016年5月31日因吸毒被柳州市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文双、梁日算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覃文双、梁日算到318国道潜江市浩口镇路段伺机盗窃。7时许,被告人梁日算使用铁制工具,撬开鲁某某停放在琵琶洲路口的鄂N8****小货车驾驶室门锁,将车内挎包里的7400余元现金盗走。在附近望风的被告人覃文双驾驶二轮摩托车载被告人梁日算离开,后将所盗赃款挥霍。
2020年5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梁日算再次到上述地点寻找盗窃目标,被鲁某某、褚某某发现。褚某某上前理论,将被告人梁日算扑倒,鲁某某也上前一起将被告人梁日算压住,被告人梁日算从腰间拿出刀挥舞。在路对面望风的被告人覃文双见状跑过来,持刀将鲁某某、褚某某刺伤,后二被告人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鲁某某、褚某某的陈述;5.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检查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7.被告人覃文双、梁日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文双、梁日算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覃文双、梁日算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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