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覃文武,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文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时许,被告人覃文武独自一人在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191号前的空地上,用自制类似“一”字起的工具撬汽车车门,通过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1900元的五菱牌小汽车(车牌号:桂B****9,车架号:LZWACAGAXC1039822)盗走。后被告人覃文武驾驶该辆五菱牌小汽车途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黎塘工业园区G324国道上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覃文武弃车逃跑,被盗车辆现暂扣于宾阳县公安局黎塘交警中队。被告人覃文武于2020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文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文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文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文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鸿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覃文武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1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被盗的一辆五菱牌小汽车暂扣于宾阳县交通管理大队黎塘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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