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覃春葵,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春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春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因怀疑被告人覃春葵关掉其摩托车油门,便去至被告人覃春葵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的住处拍打房门找被告人覃春葵理论,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及推搡,后被告人覃春葵要求杨某某离开并关闭房门。杨某某继续拍打房门,被告人覃春葵拿出一把菜刀,开门砍击杨某某,杨某某随即逃离现场,被告人覃春葵继续追砍,导致杨某某的双上肢、背部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覃春葵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春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春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春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覃春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春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荣荣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覃春葵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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