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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李永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覃李永,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李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覃李永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一期**区**楼**街,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用事先准备的镊子,将被害人外衣口袋里一部红色vivo手机盗走,其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市场价值人民币751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李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李永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李永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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