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覃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8********,仡佬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1时28分许,覃某驾驶浙GU*W**轿车途径东永一线33KM+6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35mg/100ml。经提取覃某的血液,经送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覃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以及违法记录查询和驾驶证信息查询情况等书证;
2.被告人覃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立波
附:
1.被告人覃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35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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