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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组,租住罗平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覃*饮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罗平县城沿**路向324国道行驶,20时58分行驶到罗平县“****酒店”门口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含量为130mg/100ml。后提取被告人覃*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覃*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5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和前科证明等;2.证人余**的证言;3.被告人覃*的供述;4.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法医毒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乙醇含量为156.4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覃*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覃*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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