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覃某昌,男,1987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三堡镇某村某组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0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昌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覃某昌在岑溪市三堡镇某村某组的一个山头上利用摸“摊子”的形式开设赌场,让赌徒在赌场里面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2020年6月10日上述赌场被民警查处。同年7月10日,覃某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代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等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子琳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覃某昌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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