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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在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大道柳工叉车公司门口非机动车道处,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与陌生人王某某因误会而发生争吵后,覃某某拿U形大锁与手持电动车车锁的王某某发生斗殴,何某甲也在旁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在三人打斗过程中,王某某被覃某某使用大锁打中头部后跌倒在地,何某甲使用车锁继续对王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受伤。经柳州市文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2日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8号人民医院停车场项目部工地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未能正确处理矛盾,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何某甲羁押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碟6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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