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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卢某某等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公诉刑诉〔201920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办事处****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7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6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宜昌市西陵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8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6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顺勇,男,199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组,现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组。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89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141210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宣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2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8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艾,男,199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71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12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8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亮,男,197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宜昌市西陵区****号。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323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1212日暂予监外执行二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1371日被长阳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5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8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卢某某、沈艾、黄顺勇、徐亮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1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124日决定退回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补充侦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于2019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7月初,被告人覃某某、卢某某分别向宜昌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销售员李某某交纳贷款购车意向金1800元、1000元,后因办理车贷未果,双方发生纠纷。同月17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卢某某纠集被告人黄顺勇、沈艾、徐亮到**公司,采取威胁、打砸店内物品等手段,向**公司**黄某某强行索要“赔偿款”,黄某某担心影响经营,被迫答应退还意向金2800元,并另行给付人民币3.09万元。后覃某某、卢某某等人先后四次向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索得现金共计3.3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717日,覃某某等人向黄某某索得现金2.5万元。

2.2018718日,覃某某、卢某某等人向黄某某索得现金共计3500元。

3.2018719日,覃某某、卢某某向黄某某、李某某索得现金共计4400元。

4.2018724日,卢某某向李某某索得现金800元。

所得赃款被五被告人消费、私分。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卢某某、黄顺勇、沈艾、徐亮被抓获到案;卢某某、沈艾家属代为退赃3.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微信支付记录等****5.被告人覃某某、卢某某、黄顺勇、沈艾、徐亮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卢某某、黄顺勇、沈艾、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顺勇、沈艾、徐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顺勇、沈艾、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海涛

2019214

附:

1、被告人覃某某、卢某某现均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被告人沈艾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号,电话1322727****;被告人黄顺勇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文家坪村一组,电话1509095****;被告人徐亮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号,电话1867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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