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平南县**镇**街**号**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周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覃某某、周某甲租下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号**楼***号房,容留韦某某、罗某某卖淫,并通过网络为韦某某、罗某某招揽嫖客。同年9月22日公安人员对前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韦某某、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覃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屏照片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罗某某、黄某乙、黄某甲、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覃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周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周某甲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昕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三塘);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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