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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彭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7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4月24日被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9年9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行政留十五日,期限从2019年9月20日至10月5日,2019年9月26日转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2197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西宜州市**镇**和**屯**号。彭某甲犯盗窃罪,2017年9月18日被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9年9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行政留十五日,期限从2019年9月20日至10月5日,2019年9月26日转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彭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被告人彭某甲驾乘一辆无牌的银白色FYMOTOR明星牌踏板摩托车,从广西宜州市区到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向韦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覃某某、彭某甲在购买得毒品海洛因后驾乘摩托车返回宜州市,于当日17时许行驶至柳江区成团镇六道街市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彭某甲身上外衣左侧内袋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经当面称量和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为63.5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彭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运输毒品海洛因净重63.51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珺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彭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光盘三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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