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李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10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村委****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邸楠岚,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向,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万龙、马智桃,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伟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李某某、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26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11月22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8日、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覃某某在经营佛山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期间,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的增值税款,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按照开票金额7%直接支付开票手续费以及通过货款回流扣取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为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 虚开税额为188075.12元。佛山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作了增值税发票认证和申报纳税,共扣抵了增值税款188075.12元。现佛山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和温某某在经营佛山市**彩印有限公司期间,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的增值税款,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按照开票金额7%直接支付开票手续费以及通过货款回流扣取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佛山市**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 虚开税额为311592.89元。其中,李某某负责向**公司支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费,温某某负责联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后佛山市**彩印有限公司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作了增值税发票认证和申报纳税,共扣抵了增值税款311592.89元。现佛山市**彩印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2019年3月28日,民警在佛山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覃某某;在佛山市**彩印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和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覃某某等人的供述;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李某某、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李某某、温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2019年1231

附:

1.被告人覃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