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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来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82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院**幢**室,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9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逮捕。

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镇**村**,住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9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来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来某某系广东**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对外收集及初步审核需要办理融资租赁的客户资料及合同签订工作。两人均于2018年12月离职。

经查,2018年6月份起,被告人覃某某、来某某伙同龙某某(因本案刑事拘留在逃)在客户向**公司申请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中,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编造虚假设备交易,导致**公司误以为交易真实存在,并将设备款划拨至虚假交易的设备供应商对公账户上。随后大部分的设备款流入覃某某的个人账户,接着覃某某截取一定款项之后再按照事先谈好的款项分流给办理虚假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客户、来某某等人。

经查,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是由**公司出资向第三方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第三方设备供应商向客户交付设备,客户对设备有使用权,设备的所有权归**公司,客户按照与**公司谈好的协议分期交纳租金。覃某某、来某某现通过编造虚假设备交易,变相截取了**公司划拨给设备供应商的部分设备款,最终大部分的设备款流入客户手中,而不是用于购买融资租赁合同上的设备。覃某某、来某某、龙某某分工明确,覃某某负责联系收集虚假交易设备供应商资料,提供虚假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覃某某、来某某联系客户,编造虚假设备交易材料,龙某某制作报表并通过审核,待**公司划拨设备款至虚假交易设备供应商的对公账户后,扣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的9%,剩下款项转至覃某某个人账户,覃某某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款项分流给客户、来某某、龙某某等人。经查,现有七笔融资租赁是以假直租的方式办理的,覃某某获利18.9万元,来某某获利34.6815万元。

 2018年6月13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订购契约书、融资租赁合同,**公司经办人员为覃某某,**公司拨款70万元,合同设备总交易价格为100万元,进行虚假交易的设备供应商截留了9万元,流入覃某某个人账户为61万元,之后覃某某再将54.9万元分流至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倪某某的个人账户,覃某某获利2.7万元;

 2018年7月30日,深圳市**制品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订购契约书、融资租赁合同,**公司经办人员为来某某,**公司拨款50万元,合同设备总交易价格为70.5万元,进行虚假交易的设备供应商截留了6.345万元,流入覃某某个人账户为43. 655万元,之后覃某某扣除了先前借给深圳市**制品有限公司老板曾某某的15万元,转给来某某27. 155万元,来某某扣除了先前借给曾某某的5万元及利息2500元后,转给曾某某17.285万元,转给龙某某1.2万元。来某某获利3.42万元;覃某某获利1万元;

2018年8月13日,佛山**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订购契约书、融资租赁合同.**公司经办人员为来某某,**公司拨款120万元,合同设备总交易价格为l80万元,进行虚假交易的设备供应商截留了16.2万元,流入覃某某个人账户为103.8万元,之后覃某某再将91.08万元分流至佛山**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陈某某的个人账户,8.72万元分流至来某某个人账户,来某某分给龙某某1.3万元。来某某其获利7.42万元,覃某某获利1.8万元;

2018年8月26日,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订购契约书、融资租赁合同,**公司经办人员为来某某,**公司拨款168万元,合同设备总交易价格为240万元,进行虚假交易的设备供应商截留了21.6万元,流入覃某某个人账户为146.4万元,之后覃某某再将136.3万元分流至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老板谭某某的个人账户,3.6万元分流至来某某个人账户,来某某分给龙某某1.3万元。来某某获利6.3万元,覃某某获利2.4万元;

2018年9月28日,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订购契约书、融资租赁合同,**公司经办人员为来某某,**公司拨款180万元,合同设备总交易价格为293.4万元,进行虚假交易的设备供应商截留了26.406万元,流入覃某某个人账户为153.594方元,之后覃某某再将114.49万元分流至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沙某某的个人账户,28.104万元分流至来某某个人账户,来某某分给龙某某3万元、王某某17.0025万元。来某某供述其获利8.1015万元,覃某某获利3万元;

2018年lO月12日,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订购契约书、融资租赁合同,**公司经办人员为来某某,**公司拨款80万元,合同设备总交易价格为120万元,进行虚假交易的设备供应商截留了10.8万元,流入覃某某个人账户为69.2万元,之后覃某某再将60.4万元分流至东莞市**制品有限公司老板谢某某的个人账户,7.6万元分流至来某某个人账户,来某某分给龙某某l.2万元。来某某获利6.4万元,覃某某获利l.2万元;

2018年10月30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订购契约书、融资租赁合同,**公司经办人员为覃某某,**公司拨款200万元,合同设备总交易价格为300万元,进行虚假交易的设备供应商截留了26.64万元,流入覃某某个人账户为173.36万元,之后覃某某再将149万元分流至深圳市**科技有隈公司老板陈某某的个人账户。覃某某获利4万元;    

2018年lO月30日,佛山**金属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订购契约书、融资租赁合同,**公司经办人员为覃某某,**公司拨款100万元,合同设备总交易价格为145万元,进行虚假交易的设备供应商截留了13.05万元,流入覃某某个人账户为86.95万元,之后覃某某再将78.25万元分流至佛山**金属厨具制造有限公司老板方某某的个人账户。覃某某获利1.6万元;

2018年l1月6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订购契约书、融资租赁合同,**公司经办人员为来某某,**公司拨款80万元,合同设备总交易价格为120万元,进行虚假交易的设备供应商截留了10.8万元,流入覃某某个人账户为69.2万元,之后覃某某再将55. 44万元分流至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刘某某的个人账户,12.92万元分流至来某某个人账户,来某某分给龙某某1.16万元、王某某8.72万元。来某某获利3.04万元,覃某某获利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覃某某、来某某的身份材料、送押等材料、订购契约书复印件、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的融资材料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相关的照片复印件等材料、涉案的银行卡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公司对郭某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抓获经过书(来某某系民警在东莞市**镇**街查获,覃某某系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冼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沙某某、谢某某、倪某某、张某某、谭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案涉及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来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来某某,建议判处9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波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来某某现被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本案冻结涉案账户:622845060808******(户名黎某某,余额250420.23元),到期日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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