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966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目前在缓刑期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8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被告人覃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在逃)合伙以160万元购买何某某等人种植的位于兴宾区寺山镇**村民委**村岭上(属兴宾区寺山镇**民委1林班1.1、5.1作业小班)约300亩尾叶桉林木砍伐,2018年8月,覃某某只办理得约90亩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覃某某伙同杨某某、肖某某组织民工擅自超出采伐证许可范围砍伐林木150余亩,经鉴定,被滥伐的尾叶桉林木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412.1立方米。
2.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覃某某以9万元向卢某某购买位于陶邓乡**村民委**村附近山岭(属兴宾区陶邓镇**村13林班14小班14.1作业小班)种植的一片尾叶桉林木,面积约十多亩。2019年3月,覃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采伐该片尾叶桉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尾叶桉林木活立木总蓄积量为46.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尾叶桉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某、杨某某共同实施滥伐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且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燕莲
2019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覃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