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19〕13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522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捕前住本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码522428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捕前住本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码5221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号,捕前住本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码522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园**号,捕前住本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覃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5221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本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码5202211996********,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捕前住本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码5203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本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码430521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本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码5221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本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码522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本区**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邓某某、杨某乙、覃某甲、覃某乙、曹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租赁本区洛平新城**栋**单元**室作为其注册的“******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招募被告人邓某某、杨某乙、覃某甲、覃某乙、曹某某、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公司**,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期货信息,诱骗他人在互联网平台投资期货买卖,骗取钱财。被告人杨某甲是公司法人代表,负责招募员工、管理公司、制定诈骗技巧、对客户冒充期货“分析师”以及对员工发放工资。被告人邓某某是公司总监,负责对员工进行培训,监督、记录员工工作业绩以及对客户冒充网络平台“客服”。被告人杨某甲要求被告人杨某乙、覃某甲等员工从网上购买多个微信号,下载美女头像设置为微头像,利用模拟定位器将微信位置定位在全国各地,诱骗他人使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好友,后又下载虚假期货盈利截图发布微信朋友圈,诱导添加好友的人在“欧亚国际”非法网络平台注册投资期货,发展为客户。被告人杨某甲与“欧亚国际”非法网络平台约定,由杨某甲收取客户亏损资金75%的金额作为提成,被告人邓某某收取公司净利润30%作为提成,被告人杨某乙、覃某甲等员工工资为各自发展的客户亏损金额的20%。为达到客户亏损的目的,被告人杨某甲、邓某某对被告人杨某乙、覃某甲、覃某乙、曹某某、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某等员工进行培训,由被告人杨某甲在公司内部微信群里发布期货涨跌市场行情,被告人杨某乙、覃某甲等员工在客户充值投资初期先将正确的涨跌行情发给客户,让客户略有盈利,诱导客户继续追加投资,再将涨跌行情反向发给客户,致客户亏损,以此骗取客户钱财。被告人杨某乙、覃某甲等员工同时引诱客户加大充值额度,向客户谎称推荐期货“分析师”对客户进行指导,被告人杨某甲遂冒充“分析师”以上述手段骗取客户钱财。
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杨某甲等10人共发展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等客户96人,该96名客户亏损金额总计432149.2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乙发展客户12人,客户亏损金额51529.41元;被告人覃某甲发展客户14人,客户亏损金额46445.77元;被告人覃某乙发展客户10人,客户亏损金额79521.30元;被告人曹某某发展客户8人,客户亏损金额75894.80元;被告人付某某发展客户11人,客户亏损金额53897.84元;被告人李某某发展客户4人,客户亏损金额42683.87元;被告人黄某甲发展客户8人,客户亏损金额37269.71元;被告人黄某乙发展客户12人,客户亏损金额1874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3.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被害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单;4.抓获经过;5.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6.远程勘查笔录;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赃款账户银行交易记录流水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邓某某、杨某乙、覃某甲、覃某乙、曹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平台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甲、邓某某诈骗数额为432149.20元,被告人杨某乙诈骗数额为51529.41元,被告人覃某甲诈骗数额为46445.77元,被告人覃某乙诈骗数额为79521.30元,被告人曹某某诈骗数额为75894.80元,被告人付某某诈骗数额为53897.84元,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为42683.87元,被告人黄某甲诈骗数额为37269.71元,被告人黄某乙诈骗数额为18745.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邓某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杨某乙、覃某甲、覃某乙、曹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接受被告人杨某甲、邓某某的指示实施犯罪活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为实施犯罪所使用的电脑、手机系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以被告人覃某乙名字开户的中国建设银行贵安支行6217007100035258511****账户余额是被告人杨某甲犯罪所得,应当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杭进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邓某某、覃某甲、付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现押于花溪看守所,被告人覃某乙、曹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取保候审(电话1577203****);
2.案卷材料13册;
3.被告人覃某乙中国建设银行贵安支行6217007100035258511****账户已冻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