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地属银海区,于同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起,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宋某某经商谋决定共同实施网络诈骗。在准备好手提电脑、电话卡、网络邮箱、聊天模板、银行帐号等作案工具后,三被告人结伙多次窜至被告人覃某某所租的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小区**单元**号房内,利用事先在互联网上搜集到的航海船员的相关信息,以某个船员的名义向船员的亲朋好友发邮件,声称其在外国海域因证件过期等原因被查,要求被害人帮忙与国内的海事局官员联系并提供电话号码;当被害人打来电话后,被告人一伙一方面在电话中冒充海事局官员,称要补缴费用才能提供传真证件,另一方面在邮件中以船员名义假装转款给被害人并提供虚假转款凭证,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代其缴款”。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一伙骗取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数额不等的钱款:
1、2019年3月29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9200元;
2、2019年4月1日,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4月4日,骗取被害人裴某某人民币32400元;
4、2019年4月10日,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9600元;
5、2019年4月15日,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30300元;
6、2019年4月16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8800元;
7、2019年4月19日,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9600元;
8、2019年4月22日,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9600元;
9、2019年4月23日,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9400元;
10、2019年4月25日,骗取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9600元;
11、2019年4月26日,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9600元;
12、2019年4月26日,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600元;
13、2019年5月9日,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9600元;
14、2019年5月11日,骗取被害人巫某某元人民币48000元;
15、2019年5月29日,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31600元;
16、2019年5月29日,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22800元;
17、2019年5月29日,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6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电话卡、银行卡、字条等;2.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邵某某、赵某某、江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覃某某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宋某某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森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林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讯问笔录3份、换押证3份;
3.涉案手机、电脑、电话卡、银行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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