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犯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30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31日被告人覃某某、某某甲在没有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两人合伙向村民刘某某、某某乙购买的位于柳城县**乡**村**屯与**镇**村**屯交界的周村岭的桉树。经广西**林业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现场测算,被砍伐林木面积为0.46公顷,被伐林木蓄积量为33.9751立方米,出材量为24.4322立方米。被告人覃某某、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某某甲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宝健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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