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江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82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村委会****号,暂住东莞市**房,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暂住东莞市**镇**大道**公寓**1,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10 月10日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11 月10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起,被告人覃某某、江某某合谋诈骗他人财物,由覃某某利用木马病毒非法获取他人电子邮箱信息,冒充电子邮箱主人编造理由诈骗电子邮箱联系人的财物,由江某某负责取款套现。现查明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覃某某利用木马病毒获取到被害人李某某儿子的电子邮箱信息后,冒充李某某儿子给李某某发送邮件,虚构让李某某帮忙汇款给“范某某教授”的事实,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覃某某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1000元。

3 、2020年4 月13日,被告人覃某某同样的方法,诈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3000元时,被谢某某识破而未得逞。

4、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覃某某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40600元。

5、2020年4月14 日,被告人覃某某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古某某人民币47300元。

6、2020年4月14 日,犯罪嫌疑人覃某某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500元。

在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覃某某把钱转入被告人江某某所持的多张银行账户,由江某某持银行卡在广东省惠州市多家银行的ATM机取现。

2020年4月14日15时许,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大道**公寓**室抓获被告人江某某,同时缴获赃款人民币13万元,银行卡、U盾等若干;同日22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房抓获被告人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多张银行卡、手提电话、笔记本电脑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磨某某、卢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古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笔记本电脑数据、银行取款录像及交易流水光盘、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建军

检察官助理:黄萍萍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江某某现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