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罗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9********,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现住本市柳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2000********,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现住本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罗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9时许,购毒人员田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欲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购毒款人民币450元。被告人赵某某遂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罗某某。后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被告人覃某某购买毒品,并向其支付购毒款人民币350元。当晚2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本市航岭路和兴国路交汇处附近将一小袋净重0.74克的毒品K粉出卖给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后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携带上述毒品至本市城中区12区酒吧门前,出卖给了购毒人员田某某。交易完毕,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再次以购买毒品为由联系被告人覃某某。次日1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携带毒品至本市华韵上城门前欲完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覃某某身上缴获一袋净重0.76克的毒品K粉。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罗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中均未检出毒品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奕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现均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