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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罗某等人赌博案)_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册亨县,住册亨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院批准,同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贵州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1********,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覃某乙(曾用名覃某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罗某甲、覃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覃某甲与被告人罗某甲商量后,由罗某甲在互联网上注册香港“六合彩”网站,并负责在网站上充值和提现。覃某甲负责在册亨县**镇街上门面内通过现场或者手机微信销售香港十二生肖“六合彩”,其上家给予中奖金额47倍的赔偿,覃某甲给予购买者中奖金额44倍赔偿,从中获取中奖金额的3倍,获利后覃某甲抽取70%,罗某甲得30%,从2017年5月20日至2020年8月9日销售香港“六合彩”累计中奖2,076,295.00元,共获利141,565.56元,其中覃某甲获利99,095.89元,罗某甲获利42,469.67元。

2、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10月14日覃某甲自己在互联网上注册澳门十二生肖“六合彩”网站后在册亨县**镇街上门面内通过现场或手机微信销售澳门“六合彩”,累计中奖1,007,332.52元,获利83,944.36元。

3、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覃某乙帮助丈夫覃某甲写单和在手机微信上销售香港十二生肖“六合彩”和澳门十二生肖“六合彩”,销售累计中奖73,800.00元,获利5,69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丁、岑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经济鉴定证书;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甲、罗某甲、覃某乙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1个,光盘1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罗某甲、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罗某甲、覃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澳门“六合彩”的开奖信息,组织他人参与赌博网站赌博获利,三被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罗某甲、覃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翔

                                               检察官助理 :米众琼

2021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册亨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现住册亨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92462****;被告人覃某乙现住册亨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88690****;

2.案卷材料是十三册,起诉书十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 .涉案款物附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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