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镇**村**屯**号。200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19日因盗窃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决定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覃换领,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9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镇**村**屯**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2014年10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仟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覃换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覃某某、覃换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覃换领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到上虞区**街道**家园**幢楼地下车库内,以爬车窗进入的方式,窃得周某某停在该处的浙D*****丰田轿车内的利群香烟3包。
2、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覃换领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锦江花园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沈某某停在该处的浙D*****宝马车内的现金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及其家属退赔被害人沈某某7800元,被告人覃某某、覃换领获得被害人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存款记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覃某某、覃换领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覃某某、覃换领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覃换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覃换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覃换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 一 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覃换领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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