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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许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靖西市**镇**村**屯**号,现住靖西市**乡**园**栋**号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200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甲、许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某甲在靖西市绣球城奥斯卡酒吧喝酒期间因抱了雷某某女朋友覃某乙,雷某某(另案处理)便让某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许某甲,叫覃某甲、许某甲到靖西市新天地“六爷烤肉店”。后被告人覃某甲、许某甲到“六爷烤肉店”,雷某某动手殴打该二人。被告人覃某甲、许某甲被打后不服气,并对雷某某等人表示会回来报复便离开烤肉店。

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覃某甲、许某甲再次来到“六爷烤肉店”门口,被告人覃某甲殴打王某某,某某乙等人见状则从店里冲出一起追打被告人覃某甲、许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王某某、覃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甲、许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许某甲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甲、许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甲、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甲、许某甲现被羁押在那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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