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谢晶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工业园**栋**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延长拘留羁押期限至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谢晶,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乡**组**号,现租住株洲市芦淞区**路**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延长拘留羁押期限至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15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7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4日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5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6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6月15日被刑满释放。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谢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1月16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覃某某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给被告人谢晶,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半粒,涉嫌贩卖毒品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荷塘星城将约四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谢晶,谢晶使用现金支付了500元毒资给覃某某,覃某某非法获利100元。

2.2020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荷塘星城将约四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谢晶,谢晶通过微信支付了500元毒资给覃某某,覃某某非法获利100元。

2020年11月23日3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覃某某时,从其住所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0.18克,红色颗粒物质净重0.0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二、2020年11月16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谢晶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325克,涉嫌贩卖毒品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谢晶在株洲天元区保利大厦停车场将约四分之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某,吴某某使用现金支付了500元毒资给谢晶。

2.2020年11月22日23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找被告人谢晶购买500元的毒品,谢晶从被告人覃某某处购买了约四分之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约0.3克甲基苯丙胺。后谢晶将0.3克甲基苯丙胺吸食完,并从小卖部购买冰糖来充当冰毒,随后约吴某某到株洲市荷塘区农林大院附近交易,谢晶将冰糖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交付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谢晶与吴某某即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吴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1.47克,红色颗粒物质0.0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质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红色颗粒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谢晶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谢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覃某某、谢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谢晶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谢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谢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戈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覃某某、谢晶均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光盘一张。

3.起诉书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