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8********,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于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7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12时许,吸毒人员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谭某某购买700元的毒品冰毒,后通过微信转账了700元给谭某某。谭某某收钱后又微信联系了被告人覃某某转了600元钱向其购买600元的毒品冰毒,覃某某收钱后就把两小袋冰毒放在来宾市来华路一指定地点,并分别在袋子上标记“2”、“5”后将该位置发图片给谭某某,谭某某转发图片给蒙某某,蒙某某照图片的地点取走毒品。后蒙某某在其家容留他人吸毒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蒙某某身上扣押一小包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为:0.15克,并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的从蒙某某身上扣押的0.15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覃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覃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属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覃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谭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贩卖毒品罪),属于累犯,又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鑫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覃某某联系电话:1507723****,谭某某联系电话:1597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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