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废旧物资回收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11950********,汉族,文盲,广东省吴川市**厂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徐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覃某某到苍梧县**镇收购一批电缆,被告人覃某某遂于当日上午驾驶桂D****5号货车搭乘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达323省道苍梧县**镇**村路口处等候。随后,徐某某将盗窃所得的3捆全新的钢芯铝绞线(型号:JL/G1A-185mm2/25mm2)运输到该公路边处,被告人覃某某在怀疑该3捆钢芯铝绞线的来源且徐某某、陈某乙等人没有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接着,被告人覃某某又驾驶桂D****5号货车将收购得到的上述3捆钢芯铝绞线运至广东省吴川市由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厂处出售,而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覃某某无法提供该钢芯铝绞线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该3捆没有使用过的钢芯铝绞线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钢芯铝绞线3捆共价值人民币931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覃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陈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购来源不明的电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彰涛
检察官助理:潘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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