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本区**路**酒吧门口,因琐事纠纷,持刀刺伤被害人白某某的左大腿。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因左大腿根部外伤致左股静脉、左股深动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中度以上),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覃某某的认罪认罚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如在判决宣告前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则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米黄色刀柄1把、银黑色刀刃1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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