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黄某某,乳名: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85********,汉族,群众,初中肄业,广西荔浦市人,无业,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乳名: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5********,汉族,群众,初中肄业,广西荔浦市人,无业,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参与赌博,2019年10月14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1月20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乳名:某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8********,汉族,群众,初中肄业,广西荔浦市人,农民,户籍荔浦市**镇**村**屯**号,现住荔浦市**镇**小区。因参与赌博,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外号:某某丁,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6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广西荔浦市人,住荔浦市**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覃某某、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共同出资当庄,多次在荔浦市**镇的**村**屯一半岭上、**屯河边竹根旁及**镇、**高速公路路口旁设点,以“两门三公”赌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许以每天200元的报酬,纠集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等人为赌场拉赌具、赌客及通知其他司机拉赌客到赌场参与赌博。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黄某某、于某某不定时地更换地点进行赌博活动。2019年10月11日中午,黄某某、于某某各出资800元再次到荔浦市**镇**村**屯岭上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十四人,缴获赌具塑料板凳、塑料筐及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240元。
2020年1月,韦某某、覃某某、黄某某、于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具、赌资、扣押的车辆(已退回);
2、案件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廖某某、莫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词;
4、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韦某某、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韦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韦某某、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荣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韦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