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8********,壮族,初中,打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乡**村**村**号。被告人覃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千元,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覃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7********,壮族,小学,打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乡**村**村**号。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8月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某某曾因吸毒于2011年7月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覃某某在网上学习了如何使用QQ群以招嫖的名义实施诈骗,后大量购买QQ个人号及QQ群,伙同被告人韦某某,将购买来的QQ群装扮成全国各地城市交友群,在群里发布广告和诱惑性语言招揽嫖客,引诱嫖客缴纳会员费进群后,被告人覃某某与嫖客私聊,以缴纳道具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嫖客钱财。2020年3月13日,两名被告人虚构了交友群,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5280元。
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名被告人案发后退还了梁某某人民币5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两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韦某某利用网络,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乡**村**村**号家中;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县**乡**村**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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