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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覃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覃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6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5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8时多,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黎某某等人在本市新靖镇靖边路施工,因施工需要暂时封路,湖南籍肖某某驾驶电动车路过靖边路中山广场治安岗亭前时想通过封路围栏,遭到被告人黄某某的拒绝,肖某某因此气愤而强行驾驶电动车冲撞围栏,致使围栏撞到被告人黄某某,因此,被告人黄某某与肖某某发争吵并扭打起来,在附近施工的被覃某某、梁某某、黎某某等人闻讯赶到,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黎某某即对肖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肖某某腰椎骨折,经靖西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肖某某因本次外伤导致腰椎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黎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70000元人民币,得到了被害人肖某某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 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告人覃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黎某某的供述笔录;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照片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黄某某、梁某某、黎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传昌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家,梁某某联系电话1827763****,覃某某联系电话1524076****,黄某某联系电话1827763****,黎某某联系电话1527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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