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覃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覃某某,外号“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南宁市武某区**镇**社区“**超市”。曾因犯盗窃罪,被武某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3日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某某甲”“阿*”,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0********,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曾因犯赌博罪,被武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2012年10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黄某甲等人在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内,安排好照明、桌椅、赌具、饮用水等事项,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赌场每次开局都有三五十人聚集赌博,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A、陈某某等人参赌后输钱几万至几十万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梁某某、马某甲、陆某丁、蒙某甲、陆某戊、马某乙、黄某丙、陆某己、蒙某乙、潘某某、陆某庚、蒙某丁、陆某辛、陆某甲、陆某壬、陆某癸、陆某乙、陆某丙、陈某某、马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覃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黄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金雪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黄某甲现羁押在武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